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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没有按公告带营业执照原件报名的要求,改不该让他报名?
问题:招标公告上要求投标人带营业执照原件来报名,而有一家投标单位带了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复印件过来报名,公证书的内容就是说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,代理公司拒绝了他们的报名,请问;该不该允许他们报名?
一、允许他们报名,因为公正件和原件起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二、不允许他们报名,公正件虽然和原件起相同的法律效力,但毕竟不是原件,因为招标公告要求提供原件,他们提供不来原件就应该拒绝他们报名,而且允许他们报名是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平。
欢迎同仁进行探讨。谢谢
专家解答: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配套性文件中均未有规定有投标报名的程序,只有直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程序。投标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,文件中均应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,无需提交原件。有疑问时,可要求投标人带原件核对。
当然你们要求有报名程序我不反对,要求带原件报名(有些过分)也不反对。但是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,再加上公正机构的公正书,这完全可以证明营业执照是真的,为何给予否定?多一个投标人总比少一个好吧!
另外这不涉及对其他投标人是否公正的问题,因为这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。因为不涉及资格、工期、投标价格、实施方案、技术质量标准、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实质性问题。
建议:千万不要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处理,这也是招标人的损失。
以上仅为个人看法,供参考。